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64號聲請人甲○○
44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6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長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