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