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55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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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5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55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榮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榮吉於民國103年9月4日17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某公園內飲用高粱酒後,而致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應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法定標準,且其既可知悉上情,猶於同日1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街與瑞華街口處,因臉部泛紅而為警攔查,員警進而察覺黃榮吉滿身酒味有涉及酒醉駕車情事,遂依法於同日19時34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以酒精濃度測定器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4毫克,始悉上情。
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考,是前開事實,已堪認定。而依前述酒精測試值所示,被告為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確已逾每公升
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標準,則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至於被告於警詢中另稱:我看電視是可以30分鐘後再測,為何警方提供清水後馬上測等語,而質疑警方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程序違法。惟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飲酒結束時間距酒測時已逾15分鐘,或雖未逾15分鐘但已漱口者,得立即實施酒測,查本件被告於19時20分結束飲酒,而警於19時34分對被告實施酒測,然實施酒測前已讓被告漱口,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103年9月4日職務報告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3、4頁),是本件員警於被告漱口後即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均合於前揭規定,被告陳稱得於30分鐘後才測等語,容有誤會,併此序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駛車輛之重大危害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知,業已凝聚應予嚴懲之高度共識,政府亦因應前述共識,而依序於102年3、6月先後提高行政罰則及刑事罰,並透過教育、宣導等方式廣為傳達週知,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卻無視於此,僅為圖一時之便,仍在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4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騎車上路,此舉已對於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嚴重潛在威脅,其輕視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心態,實不可取,且於1年內第2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顯見其歷經前案猶未能深切反省,所為應予譴責。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幸未肇事致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傷亡之實害結果,及其自述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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