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承當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被告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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