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9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9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959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淑楨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號資料後為執行,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依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可知債務人之最後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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