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55號聲請人澄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福輝 訴訟代理人 謝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安地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長泰分行113年6月30日123,150元GB035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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