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部分││││├───────┼─────────────┼─────────────┼─────────────┤│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日│95年9月8日│95年9月2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4798號│95年度偵字第4798號│95年度偵字第479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簡字第17號│96年度簡字第17號│96年度簡字第17號││├───┼─────────────┼─────────────┼─────────────┤││日期│96年3月28日│96年3月28日│96年3月28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6年度簡字第17號│96年度簡字第17號│96年度簡字第17號││├───┼─────────────┼─────────────┼─────────────┤││日期│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四│五│├───────┼─────────────┼─────────────┤│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月│││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14日│96年5月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12號│96年度偵字第211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易第339號│96年度訴易第339號││├───┼─────────────┼─────────────┤││日期│96年8月24日│96年8月2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6年度訴易第339號│96年度訴易第339號││├───┼─────────────┼─────────────┤││日期│96年9月17日│96年9月17日│├───┴───┼─────────────┼─────────────┤│合於中華民國96│已減刑│不得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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