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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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78號),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月起即對外散布原告之姓名、手機電話,及做不實指控、辱罵、毀謗其名譽,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即刑事判決附表所示)之內容,更因如此,而遭受他人以電話詢及「是否騙人家錢」「可不可援交、一夜情」等,現因被告之行為,導致原告憂鬱症復發,出入家門均害怕有人跟隨,並經常頭痛、耳鳴、不自主顫抖,完全無心工作,被告刑事責任部分,業經依誹謗罪判處拘役30日在案,原告自得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指出張貼於網路之內容不爭執,惟係因原告向其借款5萬元不還,才認為原告有詐欺之行為,且係原告先激怒被告,被告才張貼文章於網路上等語。並請求:㈠駁回原告之訴。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不爭執事項:兩造均有張貼文章於網路上,其內容各如被告96年5月25日開庭所提之證據,及本院96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有卷附之電子信箱內容紀錄。
四、則本件兩造爭執之事項即在於:⒈被告所為是否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⒉若原告得請求賠償時,其金額以若干為適當?
五、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被告對原告所為之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以及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除被告所辯係因原告借款不還,且激怒被告,另原告亦於網路上侮辱等語外,對於有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張貼網路文章等情亦不予以爭執,而被告上開行為亦經本院刑事庭於96年4月10日以96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妨害名譽等罪,處拘役30日,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案卷全卷查核屬實,則被告之行為確有損害原告名譽等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既如前述,依法自應負賠償責任。本件原告因被告之妨害名譽等行為而受他人以不明電話詢問可否援交、一夜情等騷擾,且姓名電話遭公開,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可堪認定。查原告為國中畢業,於事發前係在酒吧擔任服務生,月入約3萬元,名下僅有少額投資及84年產之汽車1部;被告自承現為應用科技大學在學學生,名下無任何財產。
但於94年及95年度有薪資所得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詳卷第15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爰審酌兩造教育程度、經濟狀況、係因網路交友引發爭端,雙方互有網路文章指控,及原告因姓名電話被公佈所受精神上困擾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以原告請求之慰撫金1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0萬元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所命被告給付部份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婉琪附表一:被告誹謗之時間、方式、內容一覽表┌──┬────┬──────┬───────────────┐│編號│時間│方式│誹謗言詞內容│├──┼────┼──────┼───────────────┤│1│95年8月│在不特定多數│1、原因如下~該人於20XX年自稱│││29日9時│人可共見共聞│車禍~於是詐騙網路上網友的│││42分許│之奇摩交友網│同情心~而2年後的今天~又故││││站上,以暱稱│技從施~欲詐騙更多網友的同││││「 芬里爾斯 之│情心││││狼」,標題為│2、我是個電腦工作者~所以我有││││「我失去的東│能力在奇摩~開4個以上的帳號││││西~我一定會│PS:剛剛該名女子~還來電咆││││親手拿回來」│哮~說要揚言報復~怎麼有這││││張貼內容│麼不要臉的人~詐財還大言不│││││慚│││││3、這件事情只有2個問題點~1你│││││有拿我的錢2你有出言恐嚇~恐│││││嚇我的曾祖母│││││3、直到2005年~3月~該名女子宣│││││稱出車禍~於是當天晚上~我│││││送了2萬的現金~還陪他上地方│││││法院,酒測值達0.9之高,賠對│││││方12萬和解,監理所罰6萬多│││││,法院判決罰金,當初他還約│││││我陪他上法院~好死不死剛好│││││被我大伯母撞見~事後~還親│││││口說~他對我的所作所為很感│││││動~(我聽他放屁)~後來~│││││2005年5月~又拿1萬7同年~7│││││月又拿給他1萬7,過沒多久他│││││不只搬家~還避不見面~凡是│││││我打的電話他一率不接│││││4、我的好處就是記性~超強~包│││││跨她的生日是8月16日~以及~│││││每一個人所說的每一句話~我│││││都能記的清清楚楚│││││5、事情演變至今將會變成整個家│││││族~對付該名女子~我已將資│││││料送交警方~以詐騙集團處理│││││順便將該名女子的精神病就診│││││紀錄掉出│├──┼────┼──────┼───────────────┤│2│95年9月9│在不特定多數│該女子的經歷~│││日17時52│人可共見共聞│1、自稱交過10個以上男朋友~(│││分許│之奇摩交友網│都是有上過床的)~每一任都││││站上,以暱稱│有送錢││││「芬里爾斯之│2、當然這就類似用錢買感情的模││││狼」,標題為│式~曾經在酒店當媽媽桑││││「我詛咒他~│3、根據該女子口述~他的錢~初││││不得好死」張│期是由酒店賺來的││││貼內容│4、女子的感情結束~不是因為對│││││方外遇~而無法供應該女子金│││││錢~要給該女子20萬~也曾經│││││當過旅行社的會計~白天當會│││││計晚上跟老闆睡覺~該名老闆│││││~後來經營不善~該名女子就│││││收拾包袱~立刻走人│││││5、再該名女子合夥開酒吧的原因│││││~是因為被灌醉~帶去賓館睡│││││~所以該名女子投資意圖掩蓋│││││這個││││││├──┼────┼──────┼───────────────┤│3│95年9月│在不特定多數│1、這是我在交友板~被詐騙5萬4│││25日7時│人可共見共聞│血淚史~老婊子歐X美離過一次│││33分許│之奇摩交友網│婚~老婊子歐X美年齡36~看清││││站上,以暱稱│楚吧~都說他是詐欺犯了││││「芬里爾斯之│2、該名女子~所謂假開刀的花費││││狼」,標題為│~也是詐騙來的││││「歐X美36歲│3、認識這麼多人~婊子歐X美是最││││老婊子」張貼│不要臉的││││內容│4、該名女子的經歷~酒店公關~│││││酒店領班~曾經用夜店賺的錢│││││養小白臉│││││5、該女子開酒吧女子會利用熟識│││││之便~以事故為藉口~進行詐│││││騙~詐騙完~就會搬家││││││├──┼────┼──────┼───────────────┤│4│95年9月│在不特定多數│老婊子~ 歐鼠霉 ~│││26日12│人可共見共聞│年齡:60年次10月18日升│││時32分許│之奇摩交友網│電話: 林久俄 蹓~鄰酒林~寺舞蹓││││站上,以暱稱│地址: 貧多市從懶李股鬆溪 向││││「芬里爾斯之│ 山百齡 寺號││││狼」,標題為│傳真: 林爸 ~騎 珊珊山遺綺 蹓││││「歐X美~36│││││歲~老婊子~│││││詐欺犯」張貼│││││內容││││││││││││├──┼────┼──────┼───────────────┤│5│95年9月│在不特定多數│老婊子~歐鼠霉~│││27日10│人可共見共聞│年齡:60年次10月18日升│││時34分許│之奇摩交友網│電話:林久俄蹓~鄰酒林~寺舞蹓││││站上,以暱稱│地址:貧多市~從懶李~股鬆溪向││││「芬里爾斯之│山百齡寺號││││狼」,標題為│傳真:林爸~騎珊珊~山遺綺蹓││││「歐X美~36│~(上述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歲~老婊子~│純屬巧合)││││詐欺犯~請看│││││日記」張貼內│││││容│││││││││││││││││└──┴────┴──────┴───────────────┘附表二:被告公然侮辱之時間、方式、內容一覽表┌──┬────┬──────┬───────────────┐│編號│時間│方式│公然侮辱言詞內容│├──┼────┼──────┼───────────────┤│1│95年9月│在不特定多數│歐X美36歲老婊子、老婊子歐X美離│││25日7時│人可共見共聞│過一次婚、婊子歐X美是最不要臉│││33分許│之奇摩交友網│的││││站上,以暱稱│││││「芬里爾斯之│││││狼」,標題為│││││「歐X美36歲│││││老婊子」張貼│││││內容│││││││├──┼────┼──────┼───────────────┤│2│95年9月│在不特定多數│歐X美~36歲~老婊子~詐欺犯、│││26日12│人可共見共聞│老婊子~歐鼠霉~│││時32分許│之奇摩交友網│││││站上,以暱稱│││││「芬里爾斯之│││││狼」,標題為│││││「歐X美~36│││││歲~老婊子~│││││詐欺犯」張貼│││││內容││├──┼────┼──────┼───────────────┤│3│95年9月│在不特定多數│歐X美~36歲~老婊子~詐欺犯、│││27日10│人可共見共聞│老婊子~歐鼠霉~│││時34分許│之奇摩交友網│││││站上,以暱稱│││││「芬里爾斯之│││││狼」,標題為│││││「歐X美~36│││││歲~老婊子~│││││詐欺犯~請看│││││日記」張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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