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28號聲明人甲○○
乙○○兼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請提出已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已無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