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33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支票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若無,請另表明請求之法律依據(例如借貸關係),並表明正確利息利率(若無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年息5%情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