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63號原告 應德貴
應德姈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應家淇 原告 應德春
應秀珍 應德玉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詹應德秀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皓元訴訟代理人檢察事務官蔣宜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浩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何皓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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