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62號原告 鍾佳容 被告 鄭巧玲 兼法定代理人 鄭聰學
劉雅芳
一、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