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41號原告 卓宥任
黃小玲 被告 賴鈺萍
賴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就被告持有由原告開立之新臺幣200,000元本票判決無效;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撫慰金新臺幣1,000,000元。二項聲明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