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藝蒼張俊勇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1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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