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5年度執聲乙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免予羈押。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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