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劉見祿 │保證責任花蓮第│94年12月30日│16,000元│202748│314-2││││二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002│ 邱秀鳳 │保證責任花蓮第│94年12月30日│66,220元│32056│1160-2││││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3│ 王櫻樺 │保證責任花蓮第│94年12月15日│20,000元│22446│669-8││││二信用合作社田││││││││蒲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