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王永建 被告 林大目
吳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起訴時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