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交簡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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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交簡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交簡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57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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