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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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3號上訴人 江鐘市
鐘進生 鐘海 鐘進郎 鐘進錫 鐘元駿 (原名 鐘進科江桐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存林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6,31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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