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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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振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振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等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振達因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等七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4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5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21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292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408號判決、101年度簡字第992號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101年度聲字第1585號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應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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