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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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送原告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份,請於民國96年9月20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將影本直接送達予原告,請查照辦理。
理由
一、本院受理台端與原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因採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業經先行分案為96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待經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至第267條規定整理爭點後,再另行分案審理。
二、茲為整理及確認兩造間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本件提出之準備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⒈對於原告主張已交貨完畢,應給付如請求之貨款有無意見
?⒉對於支票退票未獲兌現,及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等證物有
無意見?⒊是否同意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⒋其他台端認為有需要提出之陳述。
三、提出之證據,就人證部分,應記載該證人之住址及待證事實;就書證部分,應按順序編號,並先提出影本(原本則於開庭時提出),或指明其他證據方法,以利爭點之整理。
四、所提之書狀如有附件者,送達予他造之書狀亦應檢附相同之附件,不得省略。
五、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送達予他造之情形,應依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予本院,並聲請由本院送達。
六、為使本件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受不利益,請確實依本通知辦理,以維自已權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