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票(票號;TS042021、TS042022、TS042023、TS042024)原本四件。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