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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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上訴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