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216號聲請人 鄭嘉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嘉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是否向相對人為票據之提示?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雖記載到期日,然聲請人於聲請狀尚未敘明業經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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