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小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330號

原告 賴彥涵

被告 王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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