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訴字第8號

原告 林永山 律師即 許寶福 遺產管理人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案號:110年度彰簡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嗣於起訴狀送達後,追加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78,042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梁高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