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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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209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生母即被告丙○○與被告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原告,原告因而推定為被告丙○○與被告乙○○之子,惟查,原告實際上為被告丙○○與訴外人 李清雄 所生,為此,提出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親子鑑定報告書及成大醫院婦產部優生保健科之血緣鑑定報告書為證,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被告乙○○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為定原告與被告乙○○間有無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原告欲確定與被告乙○○間是否存有親子關係,除提起確認之訴外,殊無他途,且所謂「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一方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另一方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復按親子關係之存否,非但於當事人間之精神上有絕對利益存在,並因而衍生繼承及扶養等法律效果,是親子關係之存否,對父母子女而言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就親子身分關係,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973號判例及62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可參)。查原告主張其受婚生推定為被告乙○○之子,惟原告之生父實為訴外人李清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憑,因之被告乙○○是否為原告父親,涉及兩造間父子身分、扶養、繼承等關係,且此種身分關係不明確之不安狀態,得以提起本件確認之訴除去,應認為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予准許。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生母即被告丙○○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
,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下原告甲○○,受胎期間在被告丙○○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遂推定為被告乙○○之婚生子,惟原告實係生母自訴外人李清雄受胎所生之事實,業據提出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親子鑑定報告書及成大醫院婦產部優生保健科之血緣鑑定報告書為證,且核與證人李清雄之證言相符(見本院9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依前開成大醫院為原告與訴外人李清雄為血緣鑑定,其鑑定之結果為:「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皆無法排除李清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0000000.898300,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9987%。」,原告與被告乙○○確實無親子關係,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實。
㈢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之父子關係不存在,即與事實相符,應予准許。
㈣另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登報費1,120元,合計4,120元,爰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