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聲請人 李陳勸
李榮曜 李榮進 李榮春 李榮照 李榮泰 李麗卿 李麗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相對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定代理人 廖為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將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