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59號抗告人 詹子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8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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