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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