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二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前更犯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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