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瑞小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劉俊良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