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9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法定代理人 溫國岸 相對人 呂浩瑋 律師即 楊衍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楊衍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衍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楊衍蘭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5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衍蘭。
(十)其他登記事項: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嗣債務人楊衍蘭邀同訴外人 唐瑞華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5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28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71,201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債務人楊衍蘭於民國95年1月17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裁管字第83號裁定選任呂浩瑋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經查,繼承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呂浩瑋律師即楊衍蘭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再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讓與公告及讓與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催第276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平和││50│建│3716.16│10000分之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平和段50地號│││││││││商場、鋼骨鋼筋混│四層:9.61│││││1387├───────┤凝土造、22層│合計:9.61││全部││││中華路一段1-1││││││││號四樓之7│││││├─┴──┴───────┴────────┴──────┴─────┴────┤│共同使用部分:平和段1012建號,面積99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53。││平和段1017建號,面積190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6。││平和段1018建號,面積3417.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平和段1019建號,面積8817.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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