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64號聲請人 陳俊吉 相對人 梅花斌 工程行即 林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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