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9年台重覆字第1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矯正處分(流氓感訓處分)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109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聲請重審人 呂建華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執行矯正處分(流氓感訓處分)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確定決定(109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庭109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聲請書狀之記載,認為其矯正處分未合法送達且羅織罪名,違反一事不二罰等旨,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鄭傑夫法官許錦印法官林恩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