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88年2月4日犯轉讓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該轉讓第2級毒品罪之部分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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