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處各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9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業已聲請減刑裁定確定,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核與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相同,為同一案件,復由聲請人聲請減刑,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943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案件紀錄表及前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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