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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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及賜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寄存送達(應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