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
原告 林王約
法定代理人 林樂宜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樂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