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

原告 林王約

法定代理人 林樂宜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樂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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