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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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字第342號

原告 蔚影

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此有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佐,故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應為臺中市無疑,此外,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所提之證據亦難認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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