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金良楊彩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許金良已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即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戶役政資料單一紙附卷可稽,則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之程式,應予駁回。次查本件另一債務人楊彩育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枋寮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