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60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劉勤英 之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