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謝至菁┌──────────────────────────────────────────┐│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金進輪企業│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95年2月5日│參拾萬元│PC0000000│││有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