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⒈請釋明扶養義務人 林雅雯 無法扶養受扶養人 郭安琪 之證明文件。
⒉請釋明目前租屋處地址,並提出租賃契約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房
租為5,000元之證據,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交付租金,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交付,應說明其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由聲請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借款供前妻林雅雯所購置
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坐落於何處?現登記於何人名下?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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