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乙○○丙○○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被告戊○○被告己○○
之10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 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