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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