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4號債權人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佳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渟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渟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
2.補正債務人欠繳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