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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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債權人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㈡調解程序費用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是
否有誤?(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相符。)㈡確認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2號調解是否成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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