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817號債權人 李淑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若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凱若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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