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文龍 即龍華工程行相對人即債務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主張給付承攬報酬,未約定利率,依上開規定,應適用法定年息5%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